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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中国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5)滕民初字第4536号
劳动工伤
童彬超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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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彬超,浙江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XX。
法定代表人:韩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童彬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为173617.49元,此后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该工程实际上已经于2014年2月开始施工。但在2014年4月28日,被告设立的山东XX项目部才与原告签订《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山东XX公司乙烯衍生物工程12万吨/年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装置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道预制安装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施工工程位于山东省滕州市鲁南高XX。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被告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给施工人员直接发放工资,结算剩余部分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工人进行施工,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其每月所支付的工资均不足额。原告为了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只得自行垫付工人工资。该工程自2014年2月进场施工,至2014年11月施工结束,共有施工人员366名,总计工时28008.9日,实际应发放的工资为XXX元,其中被告支付XXX元,原告垫付XXX元。2014年11月15日,原告施工结束并将工程交付被告,现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虽经多次催告,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未支付该款项。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不是单纯的人工费,合同约定是暂定价格,实际可以调整。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人工工资费用,由被告负责发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人工工资是原告垫付的,工程完工找被告算钱,被告负责人更换了,后换的人说按合同单价算钱。暂定价格如何调整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人工工资是原告垫付的,应由被告负担。
被告XX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业主是山东XX公司,上海XX公司是工程总承包,被告是上海XX公司的安装分包,被告又把管道清包给了原告张XX。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11月份交付使用。原、被告之间是关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社保相关所有费用的一个承包协议,不是单纯的人工费的协议。在履约中,被告是按国家相关规定,按原告提供的人工费用,将工资支付给民工。这个工程双方没有结算,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原告强调是可调的,但在履约当中没有对可调范围达成过任何协议,应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可以通过第三方对这个工程数量进行确认,计算工程款。审计完成后,欠多少被告会支付多少,原告单纯要求人工费没有依据。建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民工工资发放,但人工费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和打到原告个人账户的钱款都是合同履约款。因为成本是个人的事情,不同意按照原告的成本来进行鉴定,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造价评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承包协议(附件1安全生产协议,附件2廉正协议),甲方:中国XX公司山东XX项目部,乙方:张XX,甲方因施工需要,现委托乙方对中国XX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进行施工。工程名称:山东XX公司乙烯衍生物工程12万吨/年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装置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道预制安装施工。工程地点:山东省滕州市鲁能高XX。工程内容:管道预制安装。本协议工作范围及要求:1、乙方工作范围及要求(1)乙方负责甲方指定的(厂房、区域或系统)内的管道预制安装、阀门、在线部件的安装、管线所需的支撑的安装、管道的压力试验、冲洗、吹扫、不锈钢管道焊口的酸洗等相关工作;(2)必须动员充足并合格的人力、设备、工机具等必需的资源以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3)乙方员工统一着23公司工装[包括工作服(120元/套)、安全帽(26元/顶)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劳保鞋由乙方自行购买(必须满足现场的HSE要求);(4)安全带(92元/付)由甲方统一采购,乙方调拨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5)焊材供应:焊材由甲方统一采购,乙方根据需要进行领用,焊材费用按甲方采购的价格进行核算扣除;(6)除涉及到安全、质量的辅材由甲方采购,乙方调拨以外,涉及到的其它辅材由乙方自行采购;(7)乙方进场人员需提供体检证明文件,保证进场人员是健康的,××;(8)乙方自行负责吃住行,费用由乙方承担。(9)乙方负责所施工专业的材料卸车、倒运、领用;(10)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人员资格管理程序》,乙方提供技术负责人一名到施工现场,乙方班组负责人(班长)需长驻现场,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甲方现场经理有对乙方班长工资幅度的20%调整的权利,乙方必须服从;(11)乙方所派遣到山东XX项目从事管道预制安装的焊工,必须通过甲方组织的考试,考试拍片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考试拍片不合格,费用乙方承担,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场。2、甲方工作范围及要求:(1)全面负责项目的HSE、质量、进度、技术等方面管理,负责现场的协调,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条件;(2)对乙方人员有进行监督的权利,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3)负责采购并提供下述涉及到安全、质量的辅助材料(乙方调拨使用):气体(氧气、乙炔、氩气、氮气),(设备充氮保护用的氮气由甲方提供);磨光片、切割片、磨头等;焊接用焊条/焊丝,其中焊条为烘干可用;(4)负责提供以下施工设备:吊车、运输车辆由甲方统一提供,乙方根据施工需要向甲方申请,并保证所申请吊车不闲置,费用由甲方承担;(5)甲方提供水、电接入点,水、电费由甲方承担;(6)脚手架、跳板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使用需求,甲方按需求进行搭拆。合同工期:施工时间以甲方要求的时间为准,施工结束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要求的标准。合同金额:1、本合同价格(暂定价格)如下:(1)碳钢管道,寸径:1,单价:36元,此价格包含辅材、气体、焊材、食宿行、劳保、工机具费用及除支付工资以外部分的税金费用。(2)不锈钢管道,寸径:1,单价:44元,此价格包含辅材、气体、焊材、食宿行、劳保、工机具费用及除支付工资以外部分的税金费用;(3)支架制作安装,单位:吨,数量:1,单价:3000元,此价格包含辅材、气体、焊材、食宿行、劳保、工机具费用及除支付工资以外部分的税金费用。2、此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辅材费用,施工费用,施工验收、特殊措施、施工风险(不可抗力除外)费用、高温费用等;施工机具和设备费用;配合检验、试验费;施工所需所有设施维修、维护费用等;管理费,员工薪酬和福利,五金,安全文明施工,劳保费,利润,保险,夜间施工,差旅调遣费用、施工上下班交通和食宿费用,加班延点和节假日施工,施工工程记录等费用。材料提供:主材由业主提供,涉及到安全、质量的辅材由甲方提供,乙方调拨使用。所有施工机具及施工设备均由乙方提供。结算支付: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2、按施工进度进行结算,乙方于次月中旬提供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给甲方审核,甲方按实际完成工程进行进度款的结算;3、乙方提供现场经乙方负责人确认的施工人员的工资表给甲方,人员工资标准:普工120元/天,技工240元/天,焊工300元/天,班长300元/天。乙方可对此人工单价有上下浮动10%的权利(上浮比例必须在乙方所有现场人员的20%以内),如乙方人员的工资表浮动比例超过了10%的权限,超出部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工资表给乙方施工人员发放工资,结算剩余部分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此部分费用需提供劳务发票。5、甲方支付完成工程量的80%为工程进度款,管道所有施工完成,乙方提交完成所有施工记录给甲方后(施工记录必须通过甲方相关人员的验收通过),甲方进行竣工结算,并支付到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暂停施工和延误: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接到甲方停止施工要求时必须妥善保护施工工程。当暂停施工的原因是甲方引起的,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当暂停施工的原因是乙方引起时,暂停期间的保护工作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期间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林X(签字),乙方:张XX(签字),2014年4月30日。
该项目张XX实际于2014年2月开始施工,2014年11月15日施工完毕将工程交付被告。
诉讼中,原告提供中核二三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队人员考勤表、原告制作的昊达项目工资表。被告对考勤表不认可,认为与工程款没有关联性,对原告单方制作的工资表不认可。
原告提供借据,证明原告垫付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借支款的形式支付工资冲抵完毕。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
原告提供林X与原告的短信记录,证明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被告对短信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与事实无关联性。
被告提交昊达项目管道/设备施工(张XX班组)完成工程量费用明细表,施工内容有碳钢管道预制安装等27项,合计工程款XXX.59元,已支付XXX元(提供山东XX项目部班组人工工资发放表及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支付费用(现场闹事)60万元,领用焊材/气体/劳保等479473.4元,罚款20450元,剩余金额796.19元。
施工中,原告向被告领用焊材、气体及50套工作服。诉讼中,经双方对账,被告已付原告款为XXX.8元(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及汇入原告账户款两部分)。焊材和气体及50套工作服由被告提供。50套工作服×120元/套=6000元。被告称关于原告领用焊材、气体的票据现在找不到了。被告亦未提供罚款的证据。原告称对领用焊材、气体有签字的清单,具体价格是被告采购的,原告不清楚。
原告申请对对山东XX公司乙烯衍生物工程12万吨/年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装置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道预制安装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被告申请对山东XX公司乙烯衍生物工程12万吨/年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装置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道预制安装施工工程消耗的焊材、气体价款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多次要求双方补充提供资料,双方提供了部分资料,但未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山东XX公司回函“双方均逾期未提交资料,我公司无法开展鉴定工作”,将本院移交的原、被告申请的鉴定作退案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具有特殊性,即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因而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使用返还的方式恢复原状,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合同约定了碳钢管道、不锈钢管道、支架制作安装的单价,虽为合同暂定价格,但约定此价格包含辅材、气体、焊材、食宿行、劳保、工机具费用及除支付工资以外部分的税金费用,此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辅材费用,施工费用,施工验收、特殊措施、施工风险(不可抗力除外)费用、高温费用等;施工机具和设备费用;配合检验、试验费;施工所需所有设施维修、维护费用等;管理费,员工薪酬和福利,五金,安全文明施工,劳保费,利润,保险,夜间施工,差旅调遣费用、施工上下班交通和食宿费用,加班延点和节假日施工,施工工程记录等费用。综上,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格包含了员工薪酬,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原告主张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被告不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无事实依据。按举证责任,原告负担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担焊材、气体的价款的举证责任。因鉴定所需材料双方未提供,致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鉴定不成,由双方各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为准,即工程款XXX.59元。焊材、气体的价款由被告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无法确定价款,无法认定,被告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再行主张。被告未提供罚款的证据,对罚款不予认定。工程款XXX.59元扣除已付款XXX.8元及50套工作服6000元,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被告应予工程交付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支付原告张XX工程款500526.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526.7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8805元,由原告张XX负担27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侯XX
审判员  蒋XX
审判员  罗 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XX
  • 2018-09-30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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