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XX,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XX,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浬伽,四川XX律师。
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喻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新事实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易 平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杨梅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