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凌X,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与被告凌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凌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周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X撤回对被告凌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承担。
审判员易XX书
记员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