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莲,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张XX,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刘XX、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9年1月9日,原告中国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本案按原告中国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学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