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个体工商户,住龙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住龙江县。
委托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上诉人魏XX为与被上诉人于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魏XX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李颖莉
代理审判员高威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