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梁广宇、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张XX,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代理人:李XX、郑XX,广东XX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张XX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愿意和被告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孙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