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生于1952年12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辉,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X,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需要进步补充证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