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伟,湖北XX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叶XX,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袁XX,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
汉族,湖北XX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XX,现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XX与被告叶XX、袁XX财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王XX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唐培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