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赣州市大余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罗XX、王文喜,江西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连馥X,女,1992年2月17日生,汉族,赣州市宁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连馥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长李恒
审判员刘芳梅
审判员谢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