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刘XX诉被告连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章民一初字第31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文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赣州市大余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罗XX、王文喜,江西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连馥X,女,1992年2月17日生,汉族,赣州市宁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连馥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承担。
审判长李恒
审判员刘芳梅
审判员谢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X
  • 2015-11-26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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