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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谢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桂0205执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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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欧XX,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代理人:韦柳雪,律师,XXX。
被执行人:谢X,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黄XX,女,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姚XX,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
关于欧XX与谢X、黄XX、姚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谢X、黄XX、姚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欧XX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X、黄XX、姚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X、黄XX、姚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欧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谢X、黄XX、姚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欧XX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XX
审判员覃孟孚
审判员胡李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XX
  • 2016-11-28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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