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XX。
委托代理人赵丽,四川XX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XX。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号长安XX××区××。
被告四川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X。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号××幢楼××层××单元××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四川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40元,免收,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00元,由原告四川巨洋假日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许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