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书铭,辽宁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崇明XX。
法定代表人:施XX。
原告周X与被告上海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X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审判长王云娇
代理审判员王颖
人民陪审员张玉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