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铭,系辽宁XX律师。
被告:汪XX,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东北大学,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XXXX25803。
负责人:赵X,系该学校校长。
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5-1号沈阳国际贸易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汪XX、东北大学、沈阳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XX承担。
审判员郭娜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