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类型:
诉讼仲裁
案号:
(2015)蓟民初字第52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晓凡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李晓凡。
被告XX。
法定代理人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冯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X
判决时间:
2015-03-27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原告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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