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蓟民初字第52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晓凡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李晓凡。
被告XX。
法定代理人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冯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X
  • 2015-03-27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