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兰何英、柯XX,福建XX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林XX,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生,住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XX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2616.5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黄利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许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