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告:邰XX,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打工,住东台市。
被告:邰XX,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打工,住东台市。
被告:邰XX,女,1964年9月7日生,汉族,打工,住东台市。
原告邓XX与被告邰XX、邰XX、邰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邓XX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 卢映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