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晏XX与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文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晏XX,女,汉族,1959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岑巩县龙田镇龙马村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徐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X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XX,组织机构代码665XXXX9541-9。
法定代表人谢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连XX
代理审判员刘哲
人民陪审员廖妙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XX(兼)
  • 2016-04-1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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