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骞。
委托代理人陈X(系原告陈骞之父),特别授权。
原告陈X。
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X,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X,四川XX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陈骞、陈X诉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12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陈骞、陈X以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已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为由,于2016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骞、陈X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骞、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骞、陈X负担。
审判员霍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