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XX。
委托代理人刘秀章,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XX。
负责人邹XX,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樊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黄X,经理。
原审被告黄X。
原审被告徐XX。
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天成XX。
法定代表人黄X,经理。
原审被告王X。
上诉人侯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以下简称中XX)、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滨海XX公司),原审被告黄X、徐XX、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王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XX的委托代理人冯XX,被上诉人中XX的委托代理人张X、樊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滨海XX公司,原审被告黄X、徐XX、XX公司、王X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29日,中XX与滨海XX公司签订津中银企授RXXX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XX向滨海XX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滨海XX公司向中XX申请叙作本协议项下的单项授信业务,应向中XX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及与中XX前述相应的合同(统称单项协议);授信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如果滨海XX公司未按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中XX的支付和清偿义务,资金使用用途及在协议中的承诺,中XX有权采取要求被告滨海XX公司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宣布贷款到期、解除合同、扣划账户存款等多项措施;争议解决方式为在中XX方或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XX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协议还就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相关具体约定。
2013年9月29日,中XX(贷款人)与滨海XX公司(借款人)签订津中银企授RXXX-J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滨海XX公司向中XX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起算;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7.14%;约定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关于罚息的约定,”(1)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以本条第3款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本款约定的罚息计收复利。(3)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A、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12个月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每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逾期或挪用之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B、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款C项确定的基础利率水平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基础利率水平上加收100%;C、首个浮动周期内,基础利率为本条第1款约定的借款利率。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下一个浮动周期的基础利率以如下方式确定;人民币借款的,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9%。”还款方式约定为:借款人在指定账户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3个银行工作日在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借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款项。违约责任:如果滨海XX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中XX的支付和清偿义务,资金使用用途及协议中的承诺等,中XX有权采取要求滨海XX公司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行使担保物权、宣布贷款到期、宣布解除合同、扣划账户存款等多项措施;争议解决方式为在中XX方或依照本合同、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XX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就借贷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相关约定。
2013年9月29日,黄X及其配偶徐XX与中XX签订津中银企RXXX-B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的主合同为中XX与债务人滨海XX公司之间签署的津中银企RXXX《授信额度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黄X、徐XX为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还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2013年9月29日,侯XX及其配偶王X与中XX签订津中银企授RXXX-D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的主合同为中XX与债务人滨海XX公司之间签署的津中银企授RXXX的《授信额度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侯XX为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侯XX名下的坐落于开XX房地产,其中建筑面积94.86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37.9平方米(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197号);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双方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如债务人没有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抵押权人清偿,抵押权人有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王X作为房屋共有人向中XX出具同意函,同意抵押合同的全部约定。侯XX就该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10月1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中XX发放了房地他证津字第114XXXX3206《他项权证》。
2013年9月29日,黄X及其配偶徐XX与中XX签订津中银企授RXXX-D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的主合同为中XX与债务人滨海XX公司之间签署的津中银企授RXXX的《授信额度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黄X为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黄X名下的坐落于开XX1502室房地产,其中建筑面积117.87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77.2平方米(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14XXXX1157号);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双方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还约定如债务人没有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抵押权人清偿,抵押权人有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徐XX作为房屋共有人向中XX出具同意函,同意抵押合同的全部约定。黄X就该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10月1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中XX发放了房地他证津字第114XXXX3208《他项权证》。
2013年9月29日,被告黄X及其配偶徐XX与中XX签订编号津中银企授RXXX-D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的主合同为中XX与债务人滨海XX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津中银企授RXXX的《授信额度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黄X为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黄X名下的坐落于开XX1503室房地产,其中建筑面积206.03平方米,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134.9平方米(证号:黄X房地证津字第1155号);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还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如债务人没有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抵押权人清偿,抵押权人有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徐XX作为房屋共有人向中XX出具同意函,同意抵押合同的全部约定。被告黄X就该抵押担保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中XX发放了房地他证津字第114XXXX3259《他项权证》。
2013年9月29日,XX公司与中XX签订津中银企授RXXX-D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的主合同为中XX与债务人滨海XX公司之间签署的津中银企授RXXX的《授信额度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XX公司为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XX公司名下的22套设备;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双方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如债务人没有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抵押权人清偿,抵押权人有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XX公司就其抵押的22套设备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10月11日,天津市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XX发放了《动产抵押登记证》。
2013年11月15日,中XX向滨海XX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滨海XX向中XX出具了贷款借据,其中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23日,滨海XX公司偿还利息71400元。此后,滨海XX公司再未向中XX偿还借款。截至2014年3月20日,滨海XX公司拖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76516.66元。本案的保证人、抵押人亦未承担保证、抵押责任。
另查明,根据中XX申请,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一中民三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滨海XX公司、黄X、徐XX、XX公司的财产,其中包含涉案XX公司为主合同提供抵押的22套设备。2015年3月20日,案外人XX公司对涉案22套设备中规格型号为1.65*32M的多功能涂布机一台提出财产保全复议,并提交另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该生效判决中确认了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系融资租赁关系,因XX公司未向合同相对方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所签《售后回租合同》,并判决XX公司向XX公司返还规格型号为1.65*32M的多功能涂布机。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