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天津XX,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萦东温泉XX底商。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馨,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XX,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XX。
主要负责人:蔺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男,该行职员。
上诉人中国外运天津XX因与被上诉人中国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5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外运天津XX于2017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外运天津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外运天津XX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李庆刚
代理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毕XX
书 记 员 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