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X、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闽0103民初8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晓萌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XX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系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XX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永南路xx号城XX唐世家一期xx楼xx复式单元及xx楼xx复式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R1xxx55、R1xxx15);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XX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大唐XX一期xx楼xx复式单元及xx楼xx复式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R1xxx55、R1xxx15);期限三年,以价值XXX.7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X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宜奋
人民陪审员李芬
人民陪审员林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XX
  • 2017-03-13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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