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X和陈XX;兰州XX公司第六客运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8)甘0103民初22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率诚房产律师团...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甘肃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兰州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西XX。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肃XX、4楼、5楼、6楼。
法定代表人:冯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XX诉被告陈XX、兰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经审查,中国XX公司与本案无关联,属于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退还原告赵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玉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XX
  • 2018-12-28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