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XX律师。
被告杨X。
原告张X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民,被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取名张XX;生有一男孩,取名张XX,现两孩子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短,了解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大,吵架生气不断。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X辩称,夫妻感情较好,我不同意离婚。
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二、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有一女孩,取名张XX;××××年××月××日生有一男孩,取名张XX,现两孩子均已成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自××××年××月××日结婚至今已有31年之久,并生有两个子女,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在生活中产生一些争执,尚未达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忠诚,互相爱护就完全有可能和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驳回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杨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X为
审 判 员 岳海振
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
书 记 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