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祥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XX。
法定代表人:缪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宇,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钟祥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XX起诉判令XX公司支付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8913.6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458.6元的诉讼请求已由本院(2016)粤01民终15056号民事判决作出审查及认定,该判决业已生效。现刘XX又再次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不属于可以再次起诉的情况,故对刘XX就该请求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刘XX可以依法另行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关于支付2015年6月20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8913.6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8458.6元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树苑
邹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