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女,回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云南省保山市人,个体经营户,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梅,云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市XX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XX。
法定代表人:冯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云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云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XX。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耀星光,云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马X诉被告保山市XX公司、云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奇志
人民陪审员杨洁
人民陪审员姜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