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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XX公司与韩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潍城民初字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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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民初字237号


原告潍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恒,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


被告韩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XX公司诉被告韩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3元,减半收取9016.5元,财产保全费1475元,合计104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冯国庆


审 判 员 吴晓勇


审 判 员 赵 燕



代书记员 王XX


  • 2013-08-12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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