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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与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坊民初字第87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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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恒,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姜XX,无业。


委托代理人沈XX,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与被告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04元,减半收取15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52元,由原告于XX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段玉娟


代理审判员  姜XX



书 记 员  李XX


  • 2014-03-25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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