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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与沈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浙0185民初3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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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XX律师。
被告:沈XX,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沈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XX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XX以被告沈XX已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沈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
审判员袁书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钱XX
  • 2018-06-27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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