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石觜山市惠农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凡,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褚X,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褚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褚X占有的位于海珠区革新路富XX202房的房屋的产权份额;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蒙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