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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XX保障性住房XX公司与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甘0602民初6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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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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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武威市XX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二环东路房XX*层。
法定代表人:王X,男,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XX。
原告武威市XX公司与被告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武威市XX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威市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子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XX
  • 2018-07-24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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