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威市XX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二环东路房XX*层。
法定代表人:王X,男,系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XX。
原告武威市XX公司与被告袁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武威市XX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威市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子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