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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5)相刑二初字第00134号
诉讼仲裁
张伟国律师 在线
北京市惠诚(苏州)...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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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农民。被告人薛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伟国,北京市XX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及辩护人张伟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薛X在苏州市相城区泰元家园33幢北XX给电动车充电时,见旁边停靠的被害人黄X国的苏N×××××轿车车窗未关,遂用手伸入车窗,窃得被害人黄X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90元、价值人民币4657元的iphone6plus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10元的天王牌手表1块及女式提包1只。后被告人薛X将赃物phone6plus牌手机藏匿于苏州市相城区泰元家园33幢1单元楼道水表箱内。
被告人薛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害人黄X自行找回iphone6plus牌手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薛X处查获其他全部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黄X;被害人黄X对被告人薛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薛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赃款现金、赃物iphone6plus牌手机、天王牌手表、女式提包,书证谅解书,被害人黄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薛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X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对被告人薛X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薛X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以上述量刑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宏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罗XX
  • 2015-07-02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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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 主任
  •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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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国律师,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主要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等业务。代理百余起重大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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