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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XX公司与童XX、雷X、童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湘0105民初4111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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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申请人:平安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XX、C单元。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晶,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露露,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童XX,女,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室。
被申请人:雷X,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室。
被申请人:童XX,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号。
担保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XX、B3栋1401-1426。
负责人:黄XX,总经理。
申请人平安XX公司与被申请人童XX、雷X、童XX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XX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童XX、雷X、童XX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XX公司为申请人平安XX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童XX、雷X、童XX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毛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 2018-07-18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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