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出生于1941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X,男,出生于1967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丽,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系王XX前妻。
被告王XX,女,出生于1970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
被告王XX,男,出生于1973年5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
被告陈X,男,出生于1973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王XX、王XX、王XX、陈X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XX于2014年6月26日以无法联系被告王XX,不能妥善解决原告赡养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刘宁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