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1972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荣,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1968年1月8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胡X诉被告朱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胡X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胡X负担。
审判员 邓 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包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