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宁浩,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朱XX与上海XX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朱XX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夏鑫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