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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闽0802民初936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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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陈XX,女,1986年6月23日,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萍萍,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赵XX,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陈XX与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涂萍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赵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XX立即返还陈XX借款本金135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35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陈XX与赵XX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9日,赵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XX借款13500元,赵XX向陈XX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借款的事实。
该借条载明:2016年1月9日,赵XX兹向陈XX借款壹万叁仟伍佰元(¥13500元)。
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
同日,陈XX以现金方式支付赵XX借款13500元。
2017年1月,陈XX因自需资金周转多次要求赵XX还款,但均未果。
赵XX未作答辩。
陈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赵XX对陈XX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对陈XX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XX与陈XX系朋友关系。
2016年1月9日,赵XX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陈XX借款13500元,并向陈XX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
从2017年1月起,陈XX因自需资金周转多次向赵XX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陈XX与赵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陈XX有权随时要求赵XX返还借款,赵XX未按陈XX的要求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限期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陈XX要求赵XX返还借款本金135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赵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赵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XX借款本金135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XX
人民陪审员赖XX
人民陪审员李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X(代)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XX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
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 2017-07-24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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