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X,女,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告:东台市XX,住所地在东台市台城站前XX(站前广场南,站前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
原告崔XX与被告东台市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崔XX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崔XX负担。
审判员 刘美萍
二○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