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魏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6)川1702民初1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智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女,生于1984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大专文化,在外务工。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四川XX律师。
被告魏XX,男,生于1984年8月22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无业。
原告张X诉被告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桂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智勇以及被告魏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熟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魏XX,小孩出生后原告发现被告喜欢赌博打牌,曾经为赌博游戏机一事被公安机关拘留五日。原告多次劝被告戒赌,但是被告魏XX都没有悔改。后还以患乙肝为由拒不出去挣钱,小孩也一直由原告在抚养。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魏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据一人一半。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情况,即原告主体的适格性;
2、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即被告主体的适格性;
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
4、证明,证明原、被告从2015年5月12日经常居住地为达州市通川区某小区二单元16楼3号;
5、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月8日下午5时许,朝阳派出所民警发现魏XX利用游戏机赌博的事实;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1月8日下午5时许,魏XX利用游戏机赌博的事实并对魏XX行政拘留5日的事实;
7、谈话录音笔录及录音刻录光盘,证明被告存在赌博恶习,为了赌博不顾妻儿生活四处借高利贷的事实;
8、谈话录音笔录及录音刻录光盘,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被告长期赌博不务正业并于2015年2月14日亲笔写下不参加赌博的保证书;
9、保证书,证明被告2015年2月14日亲笔写下保证不参加赌博否则同意离婚保证书的事实且有在场双方亲属作证;
10、给魏XX的信,证明2015年11月9日因家里无生活来源原告外出务工,婚生子生活费、学费、家里重要开支都由原告承担并另外单独给被告1000元生活补助的事实,婚生子长期由原告在照顾的事实;
11、调查笔录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不上班、喜欢赌博的事实。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五年,对原告一直很尊敬,对家庭也不是像原告说的无责任心。原、被告之间也不为什么大事情闹离婚,主要是被告喜欢打牌,但自从被告2015年写了保证书后被告就没去打过牌了,被告愿意改过自己的陋习,现在病也好了,被告会努力去找事情做,努力挣钱,照顾好儿子,维系好这个家庭,承担起家庭的责任重担。原、被告是有感情才结合的,俗话说人非圣X,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弥补曾有的过失,希望原告能给一次机会。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熟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魏XX,婚后双方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魏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据一人一半。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虽被告曾因打牌等因素冷落了原告,忽视了家庭,双方为此时常产生矛盾,但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心诚意愿意悔改,并有信心搞好家庭关系。从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来看,原、被告二人共同生活达五余年,共同生活中,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也是家庭生活中难免的,原告所提证据不能充分佐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婚生子尚年幼,需要父母共同呵护,只要双方本着互相关心、体贴、理解、谦让的原则相处,夫妻关系是能搞好的。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与被告魏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桂X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庞X
  • 2016-04-06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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