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陶X与顾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6)苏0585民初25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庆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陶X。
委托代理人王XX、孙X(实习),上海市XX律师。
被告顾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与被告顾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屈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冯XX
  • 2016-05-12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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