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林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闽0303民初18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兰何英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特别代理。
被告林XX,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黄XX,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兰何英,福建XX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林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告欲与被告林XX、黄XX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XX、黄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回对被告林XX、黄XX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1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李莹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关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016-06-28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