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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深圳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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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毛XX,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
委托代理人金X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XX,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XX。
委托代理人熊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双,广东XX律师。
第三人余XX,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第三人王XX,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随州市XX。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330元;3、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二、仲裁处理结果:深圳市光明新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330元;3、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原告提交的拉丝部生产计划、领料单均无被告盖章或者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无法证明其从事的劳动是被告安排的工作;2、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转账主体并非被告,原告也未就转账主体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予以举证,无法证明其所收款项是被告发放的工资;3、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无被告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无法证明是被告出具。因此,在原告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  英  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兼)
书记员 赵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2017-04-12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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