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刘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XX,女,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桥,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翟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50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XX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2268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施 红
审判员 张乾勋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