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英升,福建XX律师。
被告:郭XX,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吴XX,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郭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以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553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林华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