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超强,四川XX律师。
被告朱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刘X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蒋凤敏
书 记 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