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董XX,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
原告:吕XX,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张书铭,辽宁XX律师。
原告:徐XX,女,2013年7月出生,汉族,幼儿,住辽宁省凌海市。
法定代理人:徐XX,
原告徐XX父亲,自然情况同
原告徐XX。
被告:锦州市妇婴医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该院医务处处长。
被告: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XX。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
原告徐XX、吕XX、董XX、徐XX与被告锦州市妇婴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四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吕XX、董XX、徐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徐XX、吕XX、董XX、徐XX负担。
审判长夏芳
审判员王筱
人民陪审员丁岩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