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栋梁,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市黄河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号。
法定代表人:刘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该院质监办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该院质监办科员。
本院受理原告王XX诉被告天津市黄河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冠
人民陪审员 刘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李兆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