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生于2000年7月7日。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X,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武胜县华封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镇长。
被告武胜县华封镇代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XX,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武胜县华封镇人民政府、武胜县华封镇代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钱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