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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赔偿,最终获赔

  • 劳动工伤
  • (2018)冀1003行初1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颖律师
在当事人多次找到单位、社保等部门相互推脱的情况下,分析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最终获得全都赔偿。

案件详情

  吴X在单位上班,2016年吴X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单位为吴X投保了工伤保险但是在吴X受伤后两个月就辞退了吴X并停交纳工伤保险。吴X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院最终只判决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吴X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中心赔付,某中心以单位停止为吴X参保支付工伤保险为由不予赔付。

  吴X委托后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协调,推辞因为单位原因致使赔偿不能到位,后无奈只能工伤保险中心申请支付,保险中心以多种理由不予赔付,后起诉某工伤保险中心。

  吴X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且不存在不应支付保险待遇的情形,法院认为,工伤保险中心作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保险经办机构,具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就是保障因工受伤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吴X有权要求某工伤保险中心支付工伤待遇,最后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某工伤保险中心向吴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被告对事故发生及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因为单位原因造成不应向原告支付工伤待遇,最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某工伤保险中心向吴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2018-07-12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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