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XX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9)内刑终118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某某
上诉人:某某
被告人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因涉嫌抢幼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某看守所。辩护人李佳念,内蒙古赫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内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某某限制减刑;被告人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丧葬费33846元。宣判、送达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某某未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对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审理。现已复核、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某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销某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某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某某
审判员某某
审判员某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