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二审均由本律师代理,一审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基本情况:被告因与原告妻子发生婚外性行为,并导致原告妻子怀孕,行堕胎手术。原告知晓后,至被告单位闹事,在各方压力下,被告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因与原告妻子发生婚外性行为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五万元。后因被告未支付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
本律师代理被告,主要代理意见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要求赔偿的主体是权利遭受损失者,在原告的起诉状中始终表述的是其妻子与被告之间的事,原告并非当事双方,就算存在赔偿问题,原告也非接受赔偿的主体。
其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另一方有权就婚外情的行为,向他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二、在法律上,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吴XX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发生婚外性行为,二人的行为均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二人均有过错,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针对此事订立的合同亦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以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为由,要求对方与其签订合同,要求对方给付财物的行为,其实是将自己妻子的性权利作为交易的对象,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绝对禁止的。
三、倘若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将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试想若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那么在社会上将会有很多人效仿该做法,不乏有人故意设陷,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不劳而获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将是法治社会的倒退,对女性权益的践踏及侮辱。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